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1、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3、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6、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7、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2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3、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其说明、依据各一份,正式文件三份。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 、规范性文件每三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即时清理:
    (1)上位法已作修改的;
    (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己作修改的;
    (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己作改革的;
    (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2、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3、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效、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
    (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
    (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撤销的。
    4、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予以汇总,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