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计生字[2007]25号

 

关于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司法所、市直各党委,省市驻曲单位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充分认识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合同,是基层人民政府、基层计划生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厂矿(企业)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约定(包括合同、协议、契约等)。计划生育合同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具体落实到负有管理义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育龄公民,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管理意识和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使广大育龄公民进一步增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是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是维护育龄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多年来,计划生育合同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特别是在实现由孕后补救向孕前服务转变,由突击活动向经常工作转变,由少数人做多数人的工作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在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强制群众签订合同、违规设定合同条款、违法收取保证金、以合同替代管理等现象,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有悖于合同管理的初衷,使管理和服务流于形式。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使计划生育合同不仅作为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手段,而且成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   严格遵循订立和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计划生育合同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规定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合同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其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规定。

(二)自愿与公平协商原则。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协商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过程作为宣传、发动群众的过程,把思想工作做在签订合同之前,避免强制育龄群众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既要明确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又要有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规定;既要规定计划生育管理单位依法管理的权力,又要规定为育龄群众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违法行政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对公民规定义务多、权利少,对管理单位规定权利多、义务少的倾向。

(四)诚实守信原则。计划生育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   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合同内容

计划生育合同要相对统一,乡镇(街道)应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计划生育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服务目的要明确,规定要具体,条款要少而精,文字要简明易懂,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性包括以下条款:

1、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计划生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厂矿(企业)名称;

2、乙方:(育龄公民、法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3、签订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他有关规定;

9、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10、甲、乙双方的签字和印章;

11、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12、签订合同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   不断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1、  推行“三个不签”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三个不签”,即不与本人见面不签;本人不同意不签;本人不知情不签。计划生育合同是否公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强行公证。

2、    推行合同违约金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禁止收取保证金、押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违约责任追究条款,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设立违约金的项目限于婚、孕、育和节育措施落实等方面必要的管理措施。违约金的数额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以甲乙双方均能承受为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合同违约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单位收取违约金,要建立相应账目、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违约金主要用于村或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3、    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合同逐级备案制度,各级在制定计划生育合同示范文本时要主动征求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审查合同文本的内容,及时纠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纠正带有强迫命令的言词,增加为育龄群众服务的内容,确保计划生育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推行依法解决合同争议制度。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五、   扎实稳妥地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一)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人口计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指导,切实把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确保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要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合同管理的重点和基本方式,明确合同管理的种类,务求提高质量,讲求实效。要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的落实,避免以合同替代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要把晚婚晚育、环情孕情检测、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环节全面纳入合同管理,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进程;工作基础好且已建立起新机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围绕难点问题和重点服务人群实施合同管理。

(二)坚持重心下移,以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推进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是加强基层基础、推进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订立村规民约、深化村(居)民自治结合起来,推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治、自主、自觉进程。

(三)坚持务真求实,积极探索提高计划生育合同履行质量的有效途径。计划生育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模范执行合同条款,不失信于民。如乙方违约,且不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应先行告知,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使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可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解决。

(四)、坚持改革创新,及时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及时培植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OO七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计划生育          合同管理△      意见       

曲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OO七年年十月九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