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计生字[2007]15号
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水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计育统字[2002]4号)和济人口字[2007]1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考核方案的要求,及时审批人口计划,规范审批程序,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管理
(一)注册程序及流程图。依法登记结婚申请生育的夫妇,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及时到一方常住户籍地所在村(居、单位)提出申请;村(居、单位)计生专职主任审核无误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通知已婚育龄妇女到计生服务站查体,当月内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通知村(居、单位)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时向夫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流程图见附件1。
(二)注册时间。按照省、市规定,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随时申请随时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可以明确注册时间,定期办理。每月4号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登记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孕情监测管理。凡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孕情监测,凡发现怀孕后未经市人口计生局批终止妊娠的,或子女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特殊人群的注册管理。对女方年满26周岁及以上要求生育的,须由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未生育史证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五)档案管理。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留存一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表》和结婚证复印件、对方联系函及特殊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村(居、单位)和时间顺序排列存放,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登记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汇总表》附在上面,按计划年度装订成册,放入档案盒,以备检查。
二、二胎《生育证》审批管理
(一)申请二胎《生育证》须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的申请书;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户籍证明;
3、双方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4、本人具有省《条例》规定的14种生育条件之一的证明;
5、育龄妇女妇查本及乡镇计生服务站或市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近期查孕证明。
(二)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1>符合省《条例》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地提出生育申请,将双方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交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审核;<2>村(居、单位)专职主任审核后将申请生育的对象进行群众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二孩生育计划呈批表》,当月内将《呈批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办;<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生育夫妇的《呈批表》、证件、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同时通知育龄妇女到计生服务站查体,对审核和查体无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申报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局;<4>市人口计生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审核其证件及证明材料,核查无误后下达批复,通知基层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生育证》。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再予审批;对经调查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申请生育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理《生育证》3日内,女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男方户籍地分离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向女方现居住地、男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发《〈生育证〉办理情况联系函》。
二胎《生育证》审批流程图见附件6。
(三)审批时间。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实行人口计划“月月清”,每月固定时间呈报二胎人口计划。具体时间安排为:
鲁城 8 号 书院 9 号 王庄10号 董庄11号 吴村12号 姚村13号
时庄18号 陵城19号 小雪20号 息陬21号 南辛22号 防山23号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审批时间的,另行通知。
(四)审批中的注意事项及执行省《条例》有关条款的说明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2、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有的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有的已将户口迁回农村,并且在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对这部分人的生育政策把握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①户口仍然登记在城镇,不论在农村居住多长时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②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户口又迁回的,自办理回迁登记之日起满五年以上,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3、关于已经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村”改“居”人员的生育政策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件的意见和通知》(鲁政办发[2005]28号文)要求,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4、对女娶男的认定: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并落户(结婚形式为娶女婿);②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夫妇双方必须在村委会作监督方的情况下与被赡养老人书面签订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并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后审批。
5、对兄弟两人以上审批条件的界定: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①丧失生育条件者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及其他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②对生活能自理者(有生育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未结婚的,申请再生育者须在村委会作监督方的情况下与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抱养的合同或协议,并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后审批。
6、对再婚夫妇审批条件界定:①离婚申请的,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婚育情况管理证明;②丧偶申请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及婚育情况管理证明。
7、已收养子女的,须提供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及复印件。
8、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2002年9月28日起),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9、对持《生育证》的夫妇:①怀孕后,未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不明原因终止妊娠的,或子女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局,收回《生育证》,终生不再批准生育;②生育后,婴儿随即死亡或子女因病,因故夭折的,乡(镇、街道)须在死亡现象发生的24小时内到现场勘验或审查医院证明,对情况属实者,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调查证明材料,主任签字,方可转换《生育证》。
10、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各自提供其本人及父母的民族情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11、对女方年龄偏大提出申请的,①初育年满26周岁以上的,须由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未生育史证明;②再育年满33周岁以上的,须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后审批。
12、《二孩生育计划呈批表》和村级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经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服务员本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街道)审核后,分管领导及计生办主任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人口计划管理,切实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水平
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是人口计划,人口计划落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标准高、要求严、工作量大、责任性强,意义极为重大。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按照分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层层做好落实,准确把握人口生育政策,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核关口。市人口计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放及时率、审核合格率,对违规上报和拖延再生育申请的乡(镇、街道),每发现一例,按省、市考核方案的要求进行扣分,记入年终考核成绩。
附件1: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流程图
附件2: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表
附件3: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附件4: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登记表
附件5: 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汇总表
附件6: 二胎《生育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7: 二胎生育申请书(格式)
附件8: 婚育情况证明(格式)
附件9: 省《条例》第23条证明(格式)
附件10:《二孩生育计划呈批表》
附件11: 二胎《生育证》办理情况联系函
附件12:《二孩生育不予批准申请决定书》
二○○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