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曲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落实与城市社区建设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措施到位、管理有效、服务及时、水平提高,推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
[2003]7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要求,强化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推进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了计划生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改制、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破产停产企业的增加,以及私营企业的蓬勃兴起,促成了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择业方式、工作门类的多元化和自由化,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加之婚姻登记制度、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户、空挂户和搬迁户,流动人口和下岗失业等特殊人群迅速增加,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难度,现有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服务能力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因此,抓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重要,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行动的滞后都会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导致生育率的回升,从而造成低生育水平难以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现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管理模式,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式、高标准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工作机制。
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积极开展好各种形式的服务;合理并正确利用对辖区内各类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检查考核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督促、指导、帮助、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规范婚育行为;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监督、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其他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现居住地管理体制,将乡镇直部门、乡镇驻地和辖区内的流入人员、下岗失业及回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特殊人群,按照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纳入管理范围,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二)建立健全以现居住地管理为基础的社区管理机制
。在实行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以“同住同管、全员服务、逐户建卡、依房管人”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对育龄人员不分户籍、不分工作单位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各类育龄人员均为居住地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均有在社区享受各种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社区居委会要按已婚育龄妇女居住的楼房、单元、居室或门院排序编号,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卡》,并实行分类管理;对以单位管理为主的建“绿卡”,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的建“黑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建“粉红卡”,下岗、离岗等人员建“红卡”,对信息卡涉及的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等信息,由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定期交流和变更。社区居委会要定期组织楼长、院长逐院逐楼逐户逐人的进行清查;楼长、院长随时收集本楼栋、本庭院育龄人员的迁入、迁出和婚、孕、育、节育以及各种服务需求信息,彻底解决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和育龄人员的“漏管”、“不管”问题。
(三)建立健全适应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机制。
积极探索与民政、卫生、公安建立新婚、出生、落户等信息的联系渠道,做到信息共享、管理互动,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交流、双向反馈和双向管理与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技术信息、产品供需信息、劳务需求信息、房屋租赁信息、气象交通信息、销售服务信息,以及人保、财保信息等,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障措施,接受并协助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行育龄妇女合同化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政策不落实、服务质量差等,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严把计划生育关口。公安、计生、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协作,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调动他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离职离岗、下岗失业、人户分离、长期放假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与驻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无固定单位人员和无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现居住地政府承担。对因交接不好、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服务及时、工作有效。
(五)建立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监督检查范围,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召开联席会和调度会,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自觉接受驻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驻地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能否管得了和管得好的问题。
(六)建立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一是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结合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科学确定考核标准,并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落实责任制及为建立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提供保障措施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二是科学制定考核方法。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深入到单位宿舍、商品房、居民区、集贸市场、商业场所,直接调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常住居民、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各类人员的婚育、节育、开展管理服务和政策落实等情况,为落实奖惩提供准确依据。三是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之中,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坚持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抓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问题和原因,不断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广播电视、建设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协调配合机制,并按照分工要求,严格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形成多方参与,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在推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以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重点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居委计划生育网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指导。要继续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会员队伍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实行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落实。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法按照规定渠道予以落实。继续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网上工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程度,确保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主题词
:
卫生
城市 人口
计划生育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