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计划生育局文件



曲计生字[2004]14号

关于在全市计生系统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党委及驻曲各单位计生办: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土管理制度,加快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程,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市计生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党中央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的重大举措,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国家“一法:规”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提高群众满意程度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全面实行乡(镇)、 村(居)汁划生育政务公开, 以公开促公正、求公论、树形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强化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保障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划是: 2004年开展“村务公开规范建设年”活动, 抓规范, 打基础; 2005年开展“村务公开落实年”活动,抓落实, 求深化;2006年开展“村务公开创新年”活动,抓创新,促提高。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加强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要坚持合法、 民主、 全面真实、 及时有效, 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凡是法律法规和群众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真实全面, 不得篡改、“截留”。公开形式和内容要坚持灵活多样, 注重实效, 方便群众知情和办事, 有利于他们行使监督权利。各乡镇、村(居)年内要全部建立固定专栏, 公开村级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十项内容,使之家喻户晓、 人人明白, 同时要指派专人及时张榜公开新婚、 出生、 节育措施落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取《生育证》等情况,通过召开评议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 认真听取群众反映,保持监督渠道的畅通; 市乡政务公开要与村务公开有机结合,做到三级配套联动, 垂直对应公开。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要及时调查研究; 对群众提出的疑问, 要及时作出解释;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 要及时予以答复; 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依法清理; 对违背公开原则的问题, 要严肃查处,真正让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公开事务的管理。
  三、加强领导,促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发展
  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加强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关系到公民的民主权利, 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治文明, 关系到计划生育系统的形象。 各级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计生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要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逐级纳入年度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 设定一定分值, 严格进行考核, 为推进整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附:1、 曲阜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2、 曲阜市村级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十项公开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曲阜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度
  1、每年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两次以上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培训班, 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 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人口、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观念。
  2、 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基层工作网络,投入必要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3、建议党委,政府把人口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实施, 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亲自督促人口目标责任书中项目的落实, 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
  4、 亲自抓人口计划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与考核, 并按照签订的目标进行兑现奖惩,建议党委、政府在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 奖励表彰、提拔晋升中把计划生育作为—项重要指标。
  5、各级人口学校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作为必修课,抓好对党员和于部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教育。
  二、依法执收执罚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会计法》、《国家审计法》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 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依法建立健全执收执罚内控制度,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禁止一切经济活动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2, 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一定要分别依据国务院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生委(99)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 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实行“票款分离”、 “罚缴分离”。
  3, 收费项目、标准、 范围, 一定要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等。
  4、 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收费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月报表,按照要求定期缴销票据。
  5,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金融部门进行缴纳,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坐收, 坐支。 按有关规定杜绝收取计划生育各类保证金(押金), 禁止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
  6、单位内审与审计部门联合,定期对依法执收执罚有关的程序、项目、标准、 范围、 交款方式、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看是否按照有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重点揭露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擅自减免缓以及管理不完善、 不规范、 不到位问题。
  7、定期对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进行审计, 看是否实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是否存在坐收、坐支、贪占挪用及私设小金库、滥发资金,实物、福利费等。
  8、凡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工作中, 不执行收支两条线, 不实行票款分离、 罚缴分离, 擅自设立, 变更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不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截留克扣,贪占挪用、 坐收坐支, 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业务培训制度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汝须参加由市计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班, 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计划生育“—法三规”和省《条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复议法》, 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 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上岗证书。
  2,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或检举。
  3、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市汁生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 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主动接受新思想和新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计划生育执收执罚错案追究制度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CLl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一)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过程中,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1、执收执罚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2、执收执罚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3、 执收执罚行为被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并认定有明显错误或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
  4、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5、经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 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6、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造成的错案, 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 由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 由主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不能区分主从的, 共同承担责任。
  2、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于以纠正造成的, 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 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 由审核和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 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 影响较大的, 应当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3、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应当子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 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1、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 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3、 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1、 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2、 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3、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5、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 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八)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抄送原处理机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子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九)依法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 应当追究责任的,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五、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 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执收执罚情况、“三乱”治理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行政村(社区)每月向乡镇计生办报告一次; 乡镇计生办每季向市计生局报告—次。
  2、对出现的违法收罚和“三乱”情况,应书面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对特别严重的违法案件应在发现的当日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对严重违法案件, 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 写出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要做好登记;
  5、对出现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单位的当事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其情况, 给于一定的党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于开除、 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定期检查制度
  为规范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执收执罚行为, 维护育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1、 市纪检、财政、审计和计生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乡镇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
对照上级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在育龄群众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0, 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违法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 有无以“健康查体”。等名义变相收费; 有无自立收罚项目, 自定收罚标准, 并且收罚后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有无存在社会抚养费不按标准征收或超出标准征收; 有无与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 依然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 有无财政管理制度不健全,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落实,存在坐收坐支、贪占挪用等现象。
  3、在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工作中,检查出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直接责任人, 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公示制度
  市计生局向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下达执收执罚决定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送达执收执罚决定书前, 应在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社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1、执收执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2、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3、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4、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收费的政策依据和执收执罚数额;
  5、代市计生局执收执罚的机关名称和缴费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6、不服执收执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执收执罚决定的市计划生育局名称和执收执罚决定日期;
  8、公示时间为3—7天。
  八、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文书)审查备案制度
  市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应建立以下审查备案制度。
  1, 市计生局在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时, 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有理有据,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制定。
  2、 市计生局依法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后5日内应报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
  3、 市计生局制定的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在15日内收到—上级机构审核意见通知书后, 必须在5日内完成正式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并实施执收执罚。
  4、市计生局在实施执收执罚措施后, 应将有关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妥善保存并存档备查。
  九、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在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 违法、超标准, 变相搭车收费, 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的;
  2、违法、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 节育押金; 收罚后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的:
  3、计划外生育(违法生育)瞒报、漏报、错报的;
  4、违法为他人私自鉴定胎儿性别; 未经市计生局批准政策内在孕私自流引产的;
  5、 利用职权更改户口年龄或制贩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分现场举报和写信密码举报。 现场举报即直接到所在乡镇计生办或市计生局法规信访科反映, 并办理有关举报证明,查实后凭证领奖。 写信密码举报, 即将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情况和自编的六位数密码, 写信寄给乡镇计生办或市计生局法规信访科。
  (三)具体有奖举报办法、资金数额、领奖方式见各个时期的有奖举报公告。
  (四)对有奖举报查实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为加强收费管理, 进—步规范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行为, 保证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各种服务措施的落实、制定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及标准, 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计育字[2002]2号)要求执行。 所有计划生育服务收费项目均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322号)标准执行,本标准末涉及到的项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系统的医疗收费标准。
  2、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均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依法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属预算外资金, 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全部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丰)、充药品以及更新手术用具和医疗设备。
  3、严禁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项目。
  4、 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 对巧立名目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2:


曲阜市村级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十项公开


  现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免费项目》、《监督办法》等10项制度予以公开。
  一、管理权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权限
  1、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 
  2、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注册登记权;
  3、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
  4、受市(县)计划生育局委托对社会抚养费代理征收权;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
  6、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
  7、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二)市计生局管理权限
  1、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 监督权;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
  3、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
  4、政策内怀孕人员终止妊娠审批权:
  5、施行吻合手木审批权;
  6、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二、办事依据
  1、 已婚育龄妇女季度健康查体的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条、第4条、 第11条、 第14条;
  2、一孩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依据是:《条例》第20条;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依据是: 《条例》第21条、第22条、 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4、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依据是:《条例》第47条:
  5、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依据是:《条例》第48条、 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的依据是:《条例》第14条;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批准, 收回的依据是:《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8、符合生育二孩政策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奖励依据是:《条例》第31条第三款;
  9、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条例》第54条, 第55条、 第56条、 第57条、第58条、 第59条;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3条、 第14条: 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第35条、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第39条;
  10、政策内怀孕人员特殊情况终止妊娠的批准依据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5条。
  三、办事程序
  1、二孩生育行政许可程序
    生育当事人提出申请, 单位或村委会把关,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 市(县)计生局审查批准。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审验程序
  (1)申办: 当事人提出申请, 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审验: 当事人向流入所在地的单位或村委会申报,登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验证、签章。
  3、计划生育奖励程序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并通过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执行奖励: 同时,对不符合奖励条件或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予以撤销奖励;
  (2)晚婚、 晚育奖励: 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按《条例》和地方党委、有关政府规定于以奖励;
  (3)符合生育二孩政策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奖励: 当事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告知权利: 市计生局作出征收决定,直接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履行,对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交纳的由市计生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告知听证权利, 市计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的当事人由市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终止妊娠行政许可程序: 政策内怀孕的妇女, 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市计生局审查批准后,到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施术。
  7、施行吻合手术的行政许可程序: 对施行绝育手术后, 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 经本人申请, 由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市计生局审查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四、办事标准
  1、总的原则是: 依法办事, 按政策办事, 让群众满意,让当事人满意。
  2、具体办事标准
  (1)对前来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 证明的群众, 热情接待、 周到服务,对符合政策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并将有关证件交付到当事人手中; 对不符合政策的也要在法定时限内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让群众明明白白。
  (2)对到市、 乡服务站健康查体,优生优育咨询、查病治病的群众, 要热情接待,认真检查, 耐心释疑解惑, 让育龄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3)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要文明对待,以礼待人。 要向其宣传国家的法律、 法规,指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事实,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告知应享受的权利,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定程序处理, 按法律文书制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量罚适当。
  五、办事时限
  1、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到申请人手中或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厶)内力、理完毕,或告知其不子办理原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厶)内送达当事人或告知其不予批准的原因。
  4、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限
  (1)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在7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金融部门足额缴纳抚养费;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时限
  (1)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处罚机关应在7日之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金融部门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指时间规定暂无法定或政策依据, 酌定。
  六、办事结果
  1、村委会或单位应公开的办事结果:
  (1)每月免费注册的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审批的二孩生育证情况。公开内容: 男女双方姓名、 出生年月、 结婚时间、孩次,批准依据等:
  (2)每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肌公开内容: 流出流入人员的姓名、 出生年月、婚否、 生育情况、 流出或流入地点等;
  (3)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内容: 违法生育男女双方当事人姓名, 出生孩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征收依据、 已交数额等: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户奖励情况。 公开内容: 光荣户姓名、孩子出生年月,奖励兑现情况等;
  (5)出生、新婚上报情况: 生育或新婚夫妇的姓名,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及胎次、政策内外、是否上报等;
  2、 乡镇应公开的办事结果
  (1)每月经市计生局审批的二孩生育证情况。 公开内容: 男女双方姓名、 出生年月、结婚时间、批准依据等;
  (2)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公开内容: 每年征收和市(县)计生局返拨社会抚养费的总额、使用情况等;
  (3)经市计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开内容: 被处罚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姓名、处罚内容等;
  七、办事纪律
  计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事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l、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8、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0、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八、收费项目
  1、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有偿服务项目均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322号)标准执行, 本标准末涉及到的项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系统的医疗收费标准。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均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
  2,依法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全部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补充药品以及更新手术用具和医疗设备。
  3、严禁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项目。
  4、 市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对巧立名目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5,按规定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九、免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精神,免费技术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 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十、监督办法
  1、社会监督: 市计生局在城内设立若干个举报箱, 各乡镇在驻地也要设立举报箱。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市、 乡、村三级计生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情况,如有违规违纪行为, 可直接向市计生局举报, 也可向市、 乡驻地的计划生育举报箱投检举信反映。
  2、 人大、政协监督: 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十比评和建议, 及时改进工作,增强服务意识。
  3、领导机关监督: 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 自觉地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依法办事,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