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村级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十项公开


   现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 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 律》、《收费项目》,《免费项目》、《监督办法》等10项制度 予以公开。
   一、管理权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权限
   1、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 权; 
   2、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注册登记权;
   3、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
   4、 受市(县)计划生育局委托对社会抚养费代理征收 权;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
   6、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
   7、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二)市计生局管理权限
   1、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 监督 权;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
   3、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
   4、政策内怀孕人员终止妊娠审批权:
   5、施行吻合手木审批权;
   6、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
   8、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二、办事依据
   1、 已婚育龄妇女季度健康查体的依据: 《山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条、第4条、 第11条、 第14条;
   2、 一孩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依据是: 《条例》第20条;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依据是: 《条例》第 21条、第22条、 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条例》第42条,第43 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4、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依据是:《条例》第47条:
   5、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依据是:《条例》第48条、 第 49条,第50条、第51条;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的依据是:《条 例》第14条;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批准, 收回的依据是: 《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8、符合生育二孩政策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奖励依据是: 《条例》第31条第三款;
   9、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条例》第54条, 第55条、 第56条、 第57条、第58条、 第59条;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3条、 第14条: 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第35条、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第39条;
   10、政策内怀孕人员特殊情况终止妊娠的批准依据是: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的规定》第5条。
   三、办事程序
   1、二孩生育行政许可程序
    生育当事人提出申请, 单位或村委会把关,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 市(县)计生局审查批准。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审验程序
   (1)申办: 当事人提出申请, 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审验: 当事人向流入所在地的单位或村委会申报, 登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验证、签章。
   3、计划生育奖励程序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 请,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并 通过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执行奖励: 同时,对不符合奖励条 件或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予以撤销奖励;
   (2)晚婚、 晚育奖励: 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 委会按《条例》和地方党委、有关政府规定于以奖励;
   (3)符合生育二孩政策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奖励: 当事人 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行政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告知权利: 市计生局作出征收决定, 直接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履行,对超过法定期 限拒不交纳的由市计生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章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告知听证权利, 市计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的当事人由市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终止妊娠行政许可程序: 政策内怀孕的妇女, 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市计生局审查批准后,到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施术。
   7、 施行吻合手术的行政许可程序: 对施行绝育手术后, 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 经本人申请, 由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市计生局审查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四、办事标准
   1、 总的原则是: 依法办事, 按政策办事, 让群众满意,让当事人满意。
   2、具体办事标准
   (1)对前来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 证明的群众, 热情接待、 周到服务,对符合政策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并将有关证件交付到当事人手中; 对不符合政策的也要在法定时限内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让群众明明白白。
   (2)对到市、 乡服务站健康查体,优生优育咨询、查病 治病的群众, 要热情接待,认真检查, 耐心释疑解惑, 让 育龄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3)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 要文明对待, 以礼待人。 要向其宣传国家的法律、 法规,指出其违反法 律、法规的错误事实,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告知应 享受的权利,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定程序处理, 按法 律文书制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引用 法律条文准确、量罚适当。
   五、办事时限
   1、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到申请人手中或告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厶)内力、理完毕,或告知其不子办理原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厶)内送达当事人或告知其不予批准的原因。
   4、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限
   (1)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在7日内将征收决定 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 的金融部门足额缴纳抚养费;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 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自接 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将依法申 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时限
   (1)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处罚机关应在7日之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金融部门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指时间规定暂无法定或政策依据, 酌定。
   六、办事结果
   1、村委会或单位应公开的办事结果:
   (1)每月免费注册的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审批的二孩生育证情况。公开内容: 男女双方姓名、 出生年月、 结 婚时间、孩次,批准依据等:
  (2)每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肌公开内容: 流出流 入人员的姓名、 出生年月、婚否、 生育情况、 流出或流入 地点等;
   (3)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内容: 违法生育男女双 方当事人姓名, 出生孩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征收 依据、 已交数额等: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户奖励情况。 公开内容: 光荣户 姓名、孩子出生年月,奖励兑现情况等;
   (5)出生、新婚上报情况: 生育或新婚夫妇的姓名,结 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及胎次、政策内外、是否上报等;
   2、 乡镇应公开的办事结果
  (1)每月经市计生局审批的二孩生育证情况。 公开内 容: 男女双方姓名、 出生年月、结婚时间、批准依据等;
   (2)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公开内容: 每年征收和市 (县)计生局返拨社会抚养费的总额、使用情况等;
   (3)经市计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开内容: 被处 罚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姓名、处罚内容等;
   七、办事纪律
   计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事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 为:
   l、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8、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0、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八、收费项目
   1、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有偿服务项目均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322号)标准执行, 本标准末涉及到的项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系统的医疗收费标准。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均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
   2,依法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 算外资金管理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全部用于弥补事业经费 不足、补充药品以及更新手术用具和医疗设备。
   3、严禁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项目。
   4、 市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计划 生育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对巧立名目收费和擅自提高收 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5,按规定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九、免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 条“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精神, 免费技术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 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 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 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 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十、监督办法
   1、社会监督: 市计生局在城内设立若干个举报箱, 各 乡镇在驻地也要设立举报箱。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 众监督市、 乡、村三级计生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按政策办 事情况,如有违规违纪行为, 可直接向市计生局举报, 也 可向市、 乡驻地的计划生育举报箱投检举信反映。
   2、 人大、政协监督: 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要定期向人 大、政协汇报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 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十比评和建议, 及时改进工 作,增强服务意识。
   3、领导机关监督: 市, 乡两级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要积极主动地, 自觉地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服从命 令, 听从指挥, 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 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依法办事,做到令 行禁止。